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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次收缴国企收益
发布日期:2007-11-8 作者:

 

    近日,广东省国资委表示:“要将省属国企的收益按比例收缴到国资委专用账上。”依据相关文件,对于省国资委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国有产(股)权的应得股利(红利),应按20%比例上缴;对省国资委持有的上市股份公司国有股权应得股利(红利),实行分类上缴,其中,境内上市股份公司国有股权应得股利(红利)按50%上缴,境外上市股份公司国有股权应得股利(红利)按100%上缴;对母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利润,按20%比例上缴。这是广东首度实施国企收益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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