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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肥地区企业职工收入分配情况的调查
发布日期:2006-6-9 作者:合肥市总工会 袁文长 瞿益军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企业收入分配领域也出现新的变化。群众利益无小事。党和国家十分关注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的新情况、新问题;社会各界关心企业职工收入分配问题。全国总工会于今年68日召开了“关于在部分省市进行企业职工收入分配调查工作”会议,按照会议要求,合肥市总工会在合肥地区开展了“企业职工收入分配问题”调研工作。
      一、企业职工收入分配调研的任务和基本情况

1、调研任务及方法。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在部分省市进行企业职工收入分配调查的通知》(工保字[2005]15号)精神,全国总工会在全国10个省、直辖市中的20个城市进行“企业职工收入分配调查”,我市列入这次调查范围,在合肥地区抽样选取50家单位作为被调查单位。具体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市总工会成立“企业职工收入分配调研领导小组”,在市总工会保障工作部设立企业收入分配调研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二是市总工会举办“企业职工收入分配调研培训会”,每个单位确定一人为“调查员”,具体联系和落实本单位的调研任务,各单位的“调查员”参加了培训。三是市总工会抽调15人分成5个调查小组,由领导分头带领调研组开展调研活动,共召开了企业领导、工会干部座谈会5次,50余人参加调研座谈会。四是进行了个案访谈,典型调查等,深入了解企业职工收入分配情况。五是市总工会商请市政府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办、统计局等有关方面根据全国总工会印制的《地方政府部门调查提纲》提供有关情况,并填写《地方政府部门调查表》。六是从24个企业单位抽选500名职工填写“职工问卷”,于627前交市总工会汇总后报送全国总工会。七是被调查单位按照《企业调查表》、《2005年企业职工收入分配问题调查问卷》填报,报送全国总工会汇总。

2、抽样调查的企业状况和职工工资收入情况。1)这次调查的50个企业单位,从隶属关系看,省(部)属企业5个,本市企业45个。从企业性质看,国有企业36个,非国有企业14个。(2)根据调查统计报表,我们将2004年度各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情况,按高、中、低三个档次划分,即人均年工资在15000元以上为“高收入组”;10000---15000元的为“中档收入组”,低于10000元的列为“低收入组”。统计结果显示,职工年平均工资在15000元以上有14个企业,合计职工人数15087人,人均年工资25663元,平均月工资2138元。职工人均年工资收入属中档收入组的有20个企业,职工人数44009人,人均年工资11433元,月均952元。低收入组是16个企业,职工13174人,人均年工资7463元,月均622元。(3)企业职工收入高低分布情况,行业分布:职工收入高的企业主要是:烟草(人均年工资47942元)、金融(31000元)、电力(30979元);企业职工工资收入低的行业主要是:轻工纺织业,商业服务业,其中,这类行业中的非公有制企业占有较大比重。
      二、企业职工收入分配《问卷》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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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情况。24家企业抽样调查500名职工情况:男女比例:男职工占58.5%,女占41.5%;国有企业占59.9%,私营企业占8%文化程度:初中以下占18%,高中(中专、中技)占42.5%,大专占29.7%,大学本科及以上占9.8%岗位情况:直接生产工人占27.9%,辅助生产工人占12.6%,服务人员占9.6%,专业技术人员占14.2%,销售人员占4.2%,企业管理人员占30.7%劳动合同签订:已签订合同的占92.6%,未签订合同的占2.8%工作年限: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下的占5.2%13年占7.2%3年以上占85.8%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的占28.5%8小时占62.7%810小时占6.4%1012小时占1.2%12小时以上占0.4%20054月的月工资(税后):600元以下占18.0%601元—800元占35.1%801元—1000元占19.2%1001元—1200元占7.2%1200元以上占19.4%岗位工资制度的评价:评价“很好”占34.1%,“一般”占53.9%,“不好”占10.8%工资发放形式:计时工资占85.0%,计件工资占12.6%加班情况:职工完不成定额,加班2小时以内的占36.9%24小时的占9.4%4小时以上的占1.2%企业支付加班工资情况:职工认为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的占46.5%,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占11.4%,“没有标准”占22.4%对目前收入状况的满意度:满意占8.4%,基本满意占40.5%,不满意占50.5%“当前分配中的主要问题”:认为“工资水平低”占16.4%,“工资增长缓慢”占36.1%,“工资长期不增长”占17.2%,“拖欠工资”占0.4%,“工资分配差距过大”占11.1%,“职工没有民主参与权利”占8.8%,认为“没有什么问题”占9.2%

2、非公有制企业情况。“企业调整工资的主要原因”:认为“企业效益增加”占14.3%,“同行业普遍调整工资”占28.6%,“按工资指导线调资”占21.4%,因“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占14.3%,“职工强烈要求”占7.1%,其他占14.3%对“企业自主决定工资”的看法:认为“应当由企业经营方单方面决定”占7.1%,认为“企业经营方应当听取了工会或职工代表意见后决定”占35.7%,认为“应当由企业经营方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决定”占57.1%职工参与企业分配最有效的方式:认为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占42.9%,认为是“集体协商”的也占42.9%,有42.9%的企业已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认为“作用很大”的占14.3%,认为“有一定作用”占71.4%,认为“没有什么作用”占14.3%

3、国有企业情况。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认为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占调查国有企业样本总数的30.6%,认为“缺乏政府主管部门指导”占19.4%,认为“企业经营方与员工方(工会)地位不平等”占8.3%,认为“工会代表的协商水平有待提高”占8.3%,选择“其他”占30.6%关于企业负责人年薪制:已有55.6%国有企业实行了年薪制,有30.6%的企业年薪制方案由主管部门确定,13.9%的企业报主管局批准,企业自定的仅占11.1%
        
三、政府和工会组织在企业职工收入分配中的作用和影响
   
合肥市政府及劳动工资主管部门,针对我市近几年企业改革、改制和职工下岗失业情况,在大力抓好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同时,围绕企业工资收入分配问题积极开展工作,200410月进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合肥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由370/月调整为410/月;公布了2004年合肥市110个职位(工种)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市劳动保障部门转发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2004年度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此外,还就加强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工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建筑市场劳动用工管理工作以及继续做好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采取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合肥市总工会、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企业联合会联手开展评比表彰集体合同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活动,总结推广先进单位的经验,促进企业集体合同签订和落实工作;市总工会参与制定《2005年合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工作重点》文本。2005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劳动用工执法大检查,检查重点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以及职工工资收入等情况。合肥市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通过努力做好“4050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增加了职工家庭的收入,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据合肥市统计局关于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2004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6369元,比上年增长17.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610元,增长10.6%;人均消费性支出6998元,增长12.3%

四、当前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在制订工资分配政策法规方面显得滞后。随着企业的改革、改制步伐的加快,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方面出现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及管理在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方面显得滞后,各地政府也没有建立一整套与现时企业工资分配所需的政策法规,现有的政策法规缺乏刚性的要求,不能保障职工随着所在企业的经济效益增长而切实增加工资收入。现在,非公有制经济的民营企业众多,大多数非公企业职工工资偏低,政府主管部门缺乏有效的法规政策来规范和制约企业行为,职工收入工资不能保证随着这些企业效益的增长而同步增长,职工群众的劳动力资本投入与股东资本(私人资产)的投入在利益分配上没有具体可操作性的法规。

2、政府在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管理方面乏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缓慢。政府劳动部门下达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增长没有约束作用,企业不想增加职工的工资收入时,会不理会它,有的企业对职工的正当要求同样不会轻易给予兑现。例如安徽华源发展公司,在原来的几家纺织厂改制重组后成立的新公司,职工4000多人,从1995年到2005年十多年来,职工工资没有多大增长,2002年人均年工资7238元,20036979元,20047856元,2004年经过企业调资后虽比上年有增加,但职工人均月工资仅655元。政府在调控工资分配的措施和手段上,形式成分多,切实管用的政策规定少。例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对企业没有很好的约束力,缺乏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法规效力。一些职工认为企业制定的计件工资定额标准不尽合理,理论上定额与生产工作实际上的就有差别,甚至出入很大,有的企业职工每天要干12个小时才能达到一定的工资收入,如果只干8小时收入就少了,现实情况是职工必须超时工作,才能多得,又不算加班。

3、行业之间分配不公问题严重存在。由于原来所占有的社会资源不同,基础不等,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明显的苦乐不均,社会资源分配不公。直接反映在职工劳动就业工资收入和生活福利上出现很大差别。不少困难企业职工失业、或即使有工作也收入微薄;不少职工近十年收入和福利没有多少提高,而少数垄断性行业收入高,福利多,形成社会反差大。《江淮晨报》2005529刊文:《民航电力腰包最鼓》。依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2004年在皖有关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平均缴费工资:有色 995/月,铁路1294/月,金融1485/月,邮电1925/月,电力2419/月,民航2668/月。相比之下,合肥市部分企业反映10年时间里职工工资增长缓慢,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现时职工人均工资600-800/月,行业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合理收入差距。另外,企业职工退休与国家公务员及学校等事业单位的退休待遇悬殊也很大,合肥市有10多万企业退休职工月养老金低于600元。

4、企业领导“年薪制”不规范,不透明。目前合肥一些市属企业厂长也实行“年薪制”,以效益好、垄断性行业、股份制企业为多;但是多数企业领导的“年薪制”不规范,缺乏透明度,“年薪”多少既不公开,有的单位也不准管理人员将自己收入告诉他人。职工群众不了解也不认同“年薪制”。基层工会认为,现时国企厂长不是竞选和民主选举的,“乌纱帽子”往往是政府主管部门给的,搞“年薪制”不合适,是“政策上腐败”,在众多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收入不高的情况下,人为扩大了企业内部的分配不公和收入差距。

5、职工工资收入的民主管理力度不够。企业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不到位,民主管理作用不强,缺乏提高职工工资收入的民主管理力度。非公有制企业中,工会组织的建立和作用尚存在不少空白点,企业集体合同和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方面力度不够,作用不强,缺乏提高职工工资收入的民主制约力。大多数非公有制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岗位工资,透明度不高。大家一致反映企业职工工资偏低,政府既缺乏有关法规制度的制约和监督,工会在职工工资收入上的民主管理严重乏力,民主监督不到位。

五、对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建议

1、加快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立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工资、收入分配的增长机制和调控约束机制。要用政策法规和制度来规范和约束各类性质的企业,在追求经济收益时合理兼顾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增长,依法做好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分配的公平合理,确实保障职工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而同步增加工资收入。建议合肥市通过地方立法形式,出台《合肥市企业职工收入分配条例》,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和工资收入分配工作对法规建设的要求。

2、加强政府对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及管理。地方政府加强调研,及时发现问题和出台解决问题的措施。要根据企业职工的劳动条件、企业的劳动强度,经济效益情况,适时调整或增加不同岗位、不同等级的最低工资标准幅度,严格监管企业计件工资生产定额指标。要克服现时的人力不足,力度不够等问题,加强政府职能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劳动工资联合督察监管力度。建议每年政府职能部门要与人大、政协、工会等方面联手进行全面的劳动工资维权监督检查工作,加大监管力度,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形成协作力量,营造强大的社会监管氛围。

3、强化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一步发挥职工民主监督作用。建议颁布有关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方面的地方法规,依法合理提高职工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要在改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组织的作用,强化非公有制企业的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同时做好行业的集体合同文本签订和示范工作,大力推进合同的履行。进一步签订本地区行业性的集体合同,充实各个企业单位集体合同内容,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工作力度,提高劳动争议协调处理力度,及时妥善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及工资方面的问题和矛盾纠纷,依法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4、提高工会工作者素质,构建一支企业职工收入分配问题的专家队伍。维权是工会工作者的天职,维护企业职工收入分配权力是所有维权工作的重中之重,基中之基。要以工会为主体建设一支庞大的企业职工工资收入、职工福利待遇为内容的工资协商谈判专家队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会维权工作的迫切需要。建议通过举办专项培训和实践活动,全面提高各级工会组织的处理和维护职工工资收入分配问题的能力,切实履行工会的维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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