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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机遇期”与“矛盾凸显期”并存的关键阶段。如何应对和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大力促进社会和谐,是摆在各级党委、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县精心构建以党政负责、政法委牵头、司法行政为主、各部门联动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新格局, 是面对不断变化的新形势采取的新尝试和探索。
一、形势与问题
近年来,我县各级各类调解组织虽然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但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影响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各种社会矛盾依然困扰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在调研的基础上,我们发现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呈现一些新的特点:一是纠纷的类型增多并逐渐从传统的家庭、邻里纠纷向经济利益冲突纠纷转变。如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承包、转让、生产、经营,土地流转,社会统筹等。这些纠纷已突破以往民间纠纷的范畴。二是传统的民间纠纷冲突性增强。一些诸如农村土地、水面承包经营,婚恋、赡养抚养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矛盾纠纷,一旦处理不当,很容易激化,甚至形成群体性上访或械斗。三是有些矛盾互相交织,涉及到多个部门,解决难度增大。如城镇居民房屋产权纠纷,下岗职工与原单位间利益纠纷,自谋职业人员经营中发生的纠纷,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纠纷等等。这些矛盾纠纷大多数是历史遗留问题、政策落实或法律程序不到位等原因引起的,牵涉的单位比较多,问题也比较复杂。矛盾纠纷中相当一部分属于“法院管不着,村里管不了,乡里管不好”的问题,一些矛盾纠纷达不到政法机关处理的条件,信访部门由于受权限制约,接访后主要是分流到有关部门和基层处理,难以直接解决问题,大量矛盾纠纷需由政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化解。四是随着群众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逐步增强,传统的调解手段难以使群众心服口服,加之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群众对集体的依赖程度与以前相比大大减弱,不少群众的心态是“有钱有粮不靠你,不批不斗不怕你,出了问题就找你,处理不好就告你”。作为管理部门却又普遍存在着“硬办法不敢用,软办法不顶用,老办法不能用,新办法不会用”的问题,缺乏处理问题的有效手段。社会矛盾纠纷呈现连带性、复杂性和多样性,单纯靠某个机关、某个部门的力量难以解决,必须更大限度的与其他部门协作,形成规范有效的协作机制,共同解决纠纷。
长期以来,由于基层干部工作作风和工作机制方面的原因,造成党群、干群关系的疏远,“干部离群众太远”。而农村发生的纠纷和矛盾,又迫切要求及时、公正地给予调处化解。虽然大部分矛盾涉及法律,群众往往却不愿意诉诸法院。一是因为凡是对簿公堂的,矛盾双方一般都要结下很深的怨恨;二是认为打官司不光彩;三是繁琐的法律程序、诉讼费、执行难等一连串问题,让他们感觉“法律离自己太远”。这就需要有一个更贴近群众的办事机构来为他们排忧解难。
二、探索与尝试
以往,我县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执行国家行政公务活动的行政调解,二是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三是法院调解,四是法律服务机构的有偿法律服务调解,五是民间调解。但这几类调解组织在实际工作中各自为战,难以形成合力,矛盾纠纷预防和调解的效果受到不同程度的的影响。为整合现有的调解资源,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我县在构建社会矛盾大调解机制上,采取以下主要做法:
(一)成立“一套组织”。借鉴“枫桥经验”,结合长丰实际,县成立了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领导组,设立了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办公室;各乡镇成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调处中心”作为乡镇党委政府的综合办事机构,是一个由专职执法人员组成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公正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具有法律权威性的调解组织;各村(居)委会、大型(百人以上)企业则以首席调解员为主体,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以村民服务中心为依托,开展纠纷的预防、排查和调处工作。通过县、乡、村三级联动,达到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和各级调解组织作用的目的。
(二)建立“三项制度”。加强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排查和调解工作,灵活有效的操作和规范的运行是关键。为达到良好的效果,重点要落实好“三项制度:一是建立纠纷排查调解工作责任制。即对矛盾纠纷的预防、排查、调解工作实行量化管理,把矛盾的预防、排查、调解责任和任务层层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环节直至每个人;二是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例会制度。县里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例会,乡镇每月组织召开一次例会。学习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交流经验,进行业务培训,汇报本辖区纠纷排查调解情况,研究和落实疑难或重大纠纷的调解等;三是建立疑难和重点纠纷的联合调解制度。对重大和疑难纠纷,采取以乡镇为主、相关部门参与等方式,成立联合调解小组,制定合理的调解方案,进行重点调处,限时化解。同时,做到“四个在先”,即:预警在先,苗头问题早消化;教育在先,重点对象早转化;控制在先,敏感时期早防范;调解在先,矛盾纠纷早处理。
(三)把好“五个环节”:一是统一接案。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由值班室集中受理案件。对群众的咨询,值班人员当场答复,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需要调处的案件,及时向调处中心负责同志汇报;二是调处方案。比较简单、能当场解决的问题和纠纷由值班人员协调有关人员及部门当场解决;一般案件,由调处中心各负责人共同研究调处方案;重大案件,及时请示汇报,争取重视,协调解决。三是分类调解,分口管理。坚持“宜调则调,宜分则分,自调为主,分调为辅,多方配合,整体推进”的方法,凡涉及多个部门的复杂问题,由“调处中心”协调解决,调解前,工作人员先进行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做好取证记录。调解中,工作人员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为准绳,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和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讲清利害,明断是非,力求双方心服口服。在此基础上,拿出当事人能接受的处理意见,达成最终调处协议。四是跟踪落实。实行回访制度,重点案件实行专人重点包案,重点回访,征求当事人意见,监督协议的执行,防止矛盾纠纷出现反弹。对每一起案件都一抓到底,确保“接必调,调必果”。五是超前排查。值班人员戒除衙门作风,坚持坐等与外出排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和化解矛盾。对苗头性、倾向性的各类隐患,尤其是征地拆迁,土地流转等多发性矛盾,组织精干力量,走村访户,及时排查,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同时,推行“四前工作法”,即: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保证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有人抓,有人管;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建立一个反应灵敏、善于及时发现矛盾纠纷的预警体系;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努力减少矛盾,尽可能避免纠纷;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力争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作用与成效
建立健全快速高效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排查、调处工作机制,组建乡镇社会矛盾排查调处中心,旨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思想教育等多种手段,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营造稳定和谐的法制环境。通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民间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据不完全统计,自推行大调解以来,共制止越级上访7起,制止械斗11起,调处重大疑难纠纷16件,民转刑案2件,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譬如2004年3月份安徽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以被告唐某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来法院诉讼,法院会同调解中心,当天立案,通过认真审理,以最快速度调解结案,为企业挽回了影响和损失,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再如,2005年3月,徐庙乡戴庙村冲北组几十户群众自发兴修当家塘,因影响村民戴某栽植的杨树,戴某权益受损,强行阻拦,部分群众情绪激动,声称要越级上访,事态进一步恶化。刚成立的徐庙社会矛盾排查调处中心得知情况后,果断介入,边制止事态,边调查情况,边宣传林业法、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找双方代表讲清利害,经过多方协调,最终达成合理的补偿协议,事态得到平息,群众拍手称好。二是信访形势明显好转。“大调解”格局和工作机制的建立,解决了群众纠纷投诉无门的问题,畅通了群众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渠道,许多矛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群众来信来访的少了,越级上访的也随之大幅度减少。今年一季度,全县来信来访同比下降30.4%,其中来信同比下降50%,来访同比下降27.9%;全县越级集体上访次数和人数分别同比下降30%和45.1%,其中去市集体上访次数和人数分别同比下降100%和73.6%,来县集体上访次数和人数分别同比下降20%和28.2%,无一例去省集体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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