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化的具体体现,是人民当家作主、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也是向人民群众宣传法律的重要形式。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新起点。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落实审判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审判独立,加强司法监督等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解全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具体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积极作用,现对全市法院 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分析。
一、全市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情况
全市法院首批共选任人民陪审员111名,已全部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各区、县人大常委会的任命。其中,庐阳法院35名,瑶海法院16人,包河法院15人,蜀山、肥东、肥西、长丰法院各10名,开发区法院5名。从总体上来看,首批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兼顾了社会不同行业、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专业的各类人员,具有普遍的代表性。首批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涉及面广。既有来自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也有来自妇联组织、新闻机构、学校医院的,还有来自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基层单位的。
二是专业较宽。既有学法律专业的,也有学经济、会计专业的,还有学中文、新闻、建筑等专业的。
三是年龄较轻。111名陪审员中,40岁以下的占61%,最小的24岁,年龄最大也只有63岁,
四是素质较高。大专以上学历的占到96.4%,其中本科学历有56名,占50.5%,还有8人具有研究生学历,而且大部分同志具有一定的人生阅历和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
二、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做法
(一)严把选任关,确保人民陪审员的质量。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公布以来,中院党组十分重视,把贯彻《决定》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大事来抓,及时召开会议传达学习全国有关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关于选任人民陪审员实施方案》,并下发基层法院;两级法院还专门成立了人民陪审员工作专门机构,明确了工作任务和职责;基层法院根据选任工作的要求,及时向各县区人大和司法行政部门汇报选任工作,力争他们对选任工作支持;在此基础上,认真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和中院的统一部署,精心安排,抓好落实,并依据中院《实施方案》中的基本原则、选任的条件及确定名额、发布公告、组织报名、考核审查、上报审核、提请任命等六个步骤组织实施,同时中院政治部还对选任全程进行不间断地指导,由于两级法院高度重视,市县区人大积极支持,严格选任的各项程序,确保了人民陪审员的质量。
(二)加强岗前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审判业务知识。
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不同行业,从事不同专业,他们政治素质和专业素养好,具有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实践经验,但欠缺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知识,为使人民陪审员尽快明确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掌握一些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市中院分别于2005年5月和7月举办两期全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班。
为了抓好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市中院几次召开会议研究培训方案、部署培训工作,抽调本院具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和授课能力较强的正副庭长和审判员讲课。培训内容包括法律基础知识、诉讼程序、审判纪律、司法礼仪、法官职业道德、廉政建设以及人民陪审员职责、权利、义务等。授课教员重点讲解了《法官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证据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内容,使人民陪审员对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
通过培训,人民陪审员进一步明确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掌握了一些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提高了适用法律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诉讼调解的能力和判决说理的能力。培训工作为他们尽快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充分发挥好人民陪审员的重要作用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和思想基础。
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的基本情况
自新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以来,全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工作得到了稳步、有效的开展。5月9日,全市第一例由新任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在庐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在社会上引起了高度的关注和强烈的反响。截至12月底,全市法院共有人民陪审员479人次参加522件案件的审理,占同期全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诉讼案件的10.6%。
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的数量来看,各法院之间差别较大,其中庐阳区法院和瑶海区法院最多,庐阳区法院共有217人次参加259件案件的审理,瑶海区法院有97人次参加100件案件的审理,而其他多数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工作才初步开展。各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情况如下:
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类型来看,涉及刑事、民商事、行政等各类一审诉讼案件,其中刑事和合同纠纷案件占到参审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二。在人民陪审员参审的522件案件中,其中刑事案件184件 ,占36%,婚姻家庭继承案件69件,占13%,合同纠纷案件142件,占27%,权属侵权纠纷案件86件,占16%,行政案件41件,占8%。具体情况如下图:
人民陪审员的充分参与,为全市法院的审判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使群众路线得到了贯彻,司法民主得到了体现,有力地促进了司法公正。
四、人民陪审员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
(一)通过保证人民陪审员对案件审理的广泛参与,充分发挥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群众性。在新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之初,为了更好、更快地使人民陪审员进入角色,各法院都安排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公告送达的案件),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审,同时,打破了过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类型相对固定的做法,保证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普遍性,使陪审员们对刑事、民商事、行政及执行各类案件均有所接触,开阔了视野,加深了对各类案件审判程序的了解。为了提高人民陪审员参与的广泛性,多数法院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机会均等的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审,目前,全市法院大多数人民陪审员均已参加过案件审理,多的已有6件,充分调动了每位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
(二)通过不断提高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认识,使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之间的工作配合更加协调。过去,部分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有认识上的误区,认为人民陪审员大多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参与庭审工作时往往不懂程序、缺乏法律工作者必要的理性等。但是,他们在与现在的陪审员合作后,不仅打消了顾虑,而且对人民陪审员的敬业精神由衷地赞叹。许多陪审员们参与案件的审理积极性较高,责任心较强,他们认真地参加庭前阅卷,并作笔录,庭审中与合议庭成员密切配合,主动发问,调查案情,庭后积极参加案件合议,有些陪审员能够从自己独特的视角,发表了独立性的见解,较好地配合了法院的审判工作。同时,陪审员们通过审判实践,开始有意识地将法律运用到本职工作中,起到了相互促进的作用。
(三)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为更好地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了有效的帮助。法官和陪审员具有不同的特长和优势,法官精通法律,但正确适用法律必须以准确认定事实为基础,而认定事实则更多地依赖于生活经验和普通常识。如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来自于企业的人民陪审员对有关企业职工退休的通常做法了解较多,从而使得合议庭对此方面的事实就有了准确的认定;在一些婚姻家庭案件,女性陪审员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角度给法官提出了许多中肯并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对一些涉及医学鉴定的案件,许多法官就医学专业上的问题,可向从事这一职业的人民陪审员请教。正是通过陪审员将社会通行的价值观以及民意和良知等输送进司法的这一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审判结果的正当性。
(四)人民陪审员的参审,充分发挥了调解功能。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了解民情,代表民意,在陪审活动中更注重以社会道德标准评判案件,同时能对法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式起到弥补作用,从而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生活,更容易取得老百姓的信任与认同。如在处理一些乡镇的民事纠纷案件时,通过来自于当地,充分了解乡情民俗的人民陪审员,来配合做当事人工作,就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一些矛盾积怨较深的案件,在他们的协助调和下,最终化解了纷争,使问题得到了根本性解决,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五)通过人民陪审员对审判的监督和对裁判结果的解释工作,使得审判的社会效果大大提高。人民陪审员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视角的大众化,有助于公民对司法制度认同感的形成。人民陪审员每次亲历审判的过程,也同时发挥了监督的功能,由其将诉讼程序及裁判结果向当事人和社会予以公开和解释说明,可排除他们的合理怀疑,使裁决更容易为当事人和公众所接受,可以减少当事人因案件而引起的上访和申诉。如庐阳区法院在执行一起案件时,组织了执行听证活动,通过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和解释,使当事人对执行工作中所依据的程序有了充分的认识,对遇到的难题有了充分的理解,有效地化解了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如该院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中,在判决宣告后,通过多年从事教育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利用他们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对少年心理的熟知,对少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充分实现了教育、感化和挽救青少年犯罪的社会效果。
五、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存在的不足
(一)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养仍需不断提高。一般来说,陪审员只负责运用社会一般评判标准进行事实评判,这在陪审员组成人数相对较多的情况下,是能够达到制度目的的。但是,在我们现有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数量较少的情况下,每一票都很重要,所以在参审中,陪审员不仅仅要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查清案件事实,而且要正确适用法律,这就需要陪审员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特别是在参加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时,人民陪审员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在当前的市场经济坏境下,社会关系错综复杂,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有一些案件的法律关系繁杂,法官的判断和把握尚显不足,何况法学理论和审判实践均比较缺乏的人民陪审员更是无从掌握,因此疑难复杂案件需要审判人员具有更强大的法律能力。
(二)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仍然少量存在。虽然陪审员有着与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是有的陪审员往往信服于法官的专业知识,从而自然地产生一种权威屈从心理,在庭审中和表决时总是遵从法官的意志,陪审员在审判中没有了独立的表决权,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也就不能与法官形成制约关系,使陪审制度流于形式。
(三)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的组成比例存在不够合理的状态。目前大多数案件是由两名审判员和一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此种情形使陪审员居于少数,从而产生了心理上的压力,对其自身的作用产生了怀疑和轻视,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员积极性的发挥。
(四)部分人民陪审员的责任心和纪律观念有待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是权利也是职责。个别陪审员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责任心不强,未能很好地处理与本职工作的矛盾,无法正常参审;有的庭前未认真阅卷或没有阅卷,故庭审中无法掌握争议的焦点,审理思路偏离要点;有些陪审员因工作忙,不亲自到场参加合议,而是请法官代为转达合议意见;也有的陪审员因为没有进行认真细致的思考,或者害怕出错,在合议时一言不发,仅是点头同意他人的意见。同时,近来也出现少数陪审员执行回避制度不规范的行为,有干预与其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正常审理的现象,也有作为本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现象。
六、人民陪审员工作有待改进和完善的事项
(一)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的培训要适时不断地开展。
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法律专业化发展倾向日益突显,审判实践对法律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因此对参与审判实践活动的人民陪审员,必须要不断地加强培训。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应以培养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法律意识为目标,以明确陪审员职责为重点,增强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而不应当是试图将陪审员培训成法律专家,从而损害陪审员的自然的判断能力,并最终损及制度设立的初衷。对在审理案件中遇到的具体的法律、事实问题,应主要由法官通过法律指引的方式予以解决。培训可以采取集中培训,召开座谈会和经验交流会,组织庭审观摩等方式进行。
(二)进一步加强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指引与帮助。在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下,陪审员同法官一样,既负责事实认定,又负责适用法律,这两者都离不开对有关法律规定和法律知识的理解,这对并非均具有相当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的陪审员而言,无疑是一个挑战。所以,在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对人民陪审员既要说明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进行法律提示或引导,但绝对不可以就认定案件事实和具体适用法律加以暗示,以自己的意见影响人民陪审员,不能侵害陪审员的独立判断,更不可以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
(三)充分重视人民陪审员的独立性意见。对人民陪审员的独立性意见,要完整的记录详实。当人民陪审员的合议意见未得到采纳时,审判长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其说明作出裁判的事实依据和法律适用等裁判理由;或者通过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方式,邀请陪审员列席会议,充分听取并讨论其意见。
(四)不断改进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规程,进一步调动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在随机抽取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人民陪审员的职业特点有所侧重,如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可从妇幼工作者或者女性陪审员中抽取;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可从教育工作者中抽取等。尽可能增加合议庭中陪审员的参与人数,可由一名审判员和二名陪审员组成,以防止陪审员居于少数,保证人民陪审员有优势力量,以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诉讼调解作用。民商事案件可由陪审员协助或将案件交由陪审员进行调解,通过发挥他们的工作经验和联系基层的工作优势,拓宽化解民间纠纷的途径,使纠纷得到根本的解决,进一步提高案件的调解(撤诉)结案率。
(五)进一步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严肃审判纪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审判人员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以及第九条“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应不得担任所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此外,对于当事人为法院现任人民陪审员的案件,应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六)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日常和年终考核工作。为了使考核工作有据可依,人民陪审员参加每一起案件审判工作结束后,应对自己参与案件审判工作的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并提交审判长,也可以对审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审判长应对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工作的表现写出评议意见,连同人民陪审员的书面总结及有关裁判文书,报送陪审员管理部门备案。与此同时,还应会同所在地区司法行政部门不定期地对人民陪审员平时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况进行抽查,如参加案件开庭旁听、检查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前准备工作情况等,考察人民陪审员的日常工作表现。年终时对人民陪审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总结,对每位人民陪审员工作表现作出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