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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在改革开放进入关键时期的重大理论创新。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是其最基本的内容之一。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所承担的各项法律监督工作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紧密相关,它既是和谐社会的主体,也是和谐社会的建设者。促进民主法治建设,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任务。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强化法律监督,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重大课题。
一、强化法律监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一)当前影响法律监督工作的几个问题
1、立法上的欠缺。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法律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法律监督多为建议权,而非处分权,缺少具体的关于监督手段、监督程序的规定,操作性和权威性不强。部门立法忽视检察监督的地位和作用,致使法律监督实际成为诉讼监督,法律监督机关实际成为诉讼监督机关。现有立法中,除了在三大诉讼法中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出规定,有较为详尽的分配外,其它部门法很少甚至根本就没有涉及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问题,大量的带有实体兼程序性质的行政法律法规,对法律监督问题未作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中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剥夺当事人的财产权等较为严厉的行政执法权,却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对此进行监督。
2、理论上的纷争。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来源于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和前苏联的法律体系,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同属于国家权力机关产生的国家机器的一部分,相互不存在隶属关系,形成了人大监督下的“一府两院”这一宪政体制,它完全符合我国的国情。但近年来,在国外法律文化的浸透下,学术界出现了以西方国家三权分立、三权制衡的理论对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提出质疑,否认设立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合理性,认为西方国家的分权制衡比我国的专门监督对维护法制更加有效,还有的认为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分割了审判权,违反了审判独立的原则,主张限制甚至取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建立类似西方国家的以审判权为中心的大司法体制。
3、实践中的尴尬。在宪政体制下,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实际履行职能过程中很大程度上是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混合体,实际操作上对检察职能定位不清,加之受办案经费的制约和监督难、难监督的影响,检察机关普遍存在重办案、轻监督现象,由于重视程度和投入的力量不够,法律监督的实际效果与检察机关的职能名不符实,未能很好地发挥法律监督应有的职能作用。
(二)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
我国将法律监督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并设立一个专门的国家机关来行使这一权力,虽直接来自于列宁关于法律监督思想和前苏联的国家结构模式,但其存在的合理性已被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已深深植根于中国国情之中,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和理性选择。
1、从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结构看,强化法律监督是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需要。我国的宪政体制是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绝不能实行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国家结构形式,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在权力一元化的社会里,其自身很难对权力进行制衡和分权,人民代表大会虽是最高权力机关,但不能代替党的领导,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而国家权力机关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的监督主要是通过选举和任免其相关人员、审议其工作报告等形式,它们日常的执法活动则处于国家权力机关无力监督状态,因而,必须设立一个专门的监督机关来行使作为国家权力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监督权,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具体的执法活动,以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这正是在国家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之外设立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关键所在。
2、从中国的法制传统看,强化法律监督是历史的延续。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历史的权力本位国家,人治传统已深深扎根于国民意识之中,与法律相比,人们更崇尚个人手中的权力及其影响力,在这样一种淡漠法律意识形态下,就给遵纪守法以及执行法律造成了思想障碍,致使执法、守法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只有依赖于外在的法律监督机制才能得以实现;受人治传统的影响,执法人员自身的素质与法治社会的要求也存在差距,如果没有专门的监督机关,仅仅靠执法人员的觉悟和良知来维护公平与正义,是难以想象的;此外,由于多种原因,我国在短期内不可能实行公务人员的高薪制和执法人员的终身制,这种体制使得公务人员和执法人员难以抵御各种诱惑的侵蚀,也需要来自外部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进行制约,因此说从我国的法制传统和执法环境的现实来看,在我国设立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有其深刻的社会基础和现实需要。
3、从法律规范的内容看,离不开专门的法律监督。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文本身存在的弹性规定,伸缩性大,给执法者在酌定裁量时留有余地,这些弹性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者,人为因素占有相当的比例,以致于对同一问题所作出的决定差距很大,甚至是大相径庭,要保障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正确性,这也要求建立一个法律监督机制。此外,由于法律运行机制的不完善、不健全,执法过程中很难避免搀杂人为因素在里面,如果没有来自外部的法律监督机制,就难以保证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4、从执法的现实表现和实际结果看,法律监督必须加强。我国的法制现状和执法的实际结果决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这是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权力运行现状的需要。在社会转型期内,由于法律和制度建设不够完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执法不公现象,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渎职犯罪不断滋生蔓延,国家公共权力的滥用已对社会稳定造成了现实的影响,因而,必须加大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司法人员公务活动的监督力度。此外,由于目前我国法官的任职条件、陪审制度等尚不健全,舆论监督没有成为事实上的“第四种权力”的情况下,削弱与审判权平行的法律监督权,仅依靠其内部监督和审级监督无法保证审判质量和司法公正,故在现行体制下,具有独立地位并对行政权和审判权实施法律监督的检察职能必须加强,不能削弱。
5、从执法人员的素质看,法律监督需要长期坚持。如前所述,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期,法律规范的滞后,特别是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与社会形态的变革极不相适应,无论是法律知识、执法意识还是执法能力,现阶段我们的执法人员的素质都远远达不到法治国家的水平和要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现象在许多地方甚至还很严重,即使是法律素质相对较高的司法机关,真正能达到公正办案、不徇私情的水平,树立法律至上的执法意识的执法人员也是不多见的,对此,只能依靠外部的监督力量来促成其完成执法任务。公民的素质,特别是执法人员素质的现状,为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了艰巨的任务,同时也进一步证明了当前来自外部的法律监督的必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
二、强化法律监督是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的有效途径
(一)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能。我国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社会主义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查处和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监督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是否合法,追诉犯罪等繁重任务,为此,要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是通过行使检察权来实现的,根据我国的法治体系和国家权力结构,法律监督权是一种具有独立存在价值的权能,它既不是行政权,也不是司法权,但在某些内容和实际运作方式上,兼有行政性质和司法性质,这两种性质的结合构成了法律监督权所特有的属性,使它既不同于行政权,又不同于司法权,而成为国家权力分类中一种独立的权力,其主要职能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等,这些权力的确立和行使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监督,而是一种执法监督,是运用法律规定的手段、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监督法律实施的执法活动。
1、查处职务犯罪显示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权力的有效制约。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严重亵渎职守,破坏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检察机关通过实施法律监督,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和追诉,进一步促使他们严格执法、廉政勤政。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不仅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监督,更是对诉讼活动实行强有力法律监督的重要保障,只有将纠正诉讼违法和查处其背后的职务犯罪结合起来,才能真正收到良好的监督效果。
2、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维护公平和正义的有力手段。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能,使诉讼中的违法情况得以纠正,从而有利于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清除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的统一。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有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70年代末,检察工作的重心在恢复重建上,80年代初,检察工作围绕由阶级斗争为纲向经济建设为中心转移,很少有精力顾及诉讼监督工作,80年代中后期,开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把反贪污放在检察工作各项工作的首位,诉讼监督工作自然不能占有突出位置。直到党的十四大,特别是十五、十六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规范后,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才被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诉讼监督被作为各级检察机关工作的一个重点加以开展,侦查监督中增加了刑事立案监督内容,还开展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等。
3、法律监督的落脚点是监督的实际效果。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效果是指法律监督作用于法律的实施和民主法制建设、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所取得的成果。检察机关要将法律监督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起来,并以此作为法律监督工作的根本目的。法律效果是社会效果的前提条件,社会效果是法律效果所追求的结果,只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才能得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只有正确认识和把握法律监督工作的效果,才能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找准自己的位置,才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从而更好地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活动,不仅要做到严格执法,而且必须注重执法活动对社会、对人民以及对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造成的积极影响,注重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评价,因而,必须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执法,文明办案;正确处理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的关系,坚持以质量为本;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尽职尽责,但不越权越位;克服办案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二)依法办案是法律监督的有效载体
法律监督首先表现的是一定的形式,其次才表现为一定的行为,检察机关就是通过一定的执法活动来实现法律监督职能,这一表现形式就是办案,如果没有办案这一有效载体,法律监督就显得苍白无力。办案既包括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立案监督、抗诉、民行检察、刑事申诉复查等,也包括职务犯罪的侦查,与其它司法机关的办案相比它具有双重性,即检察机关是通过办案这种形式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它在依法审查案件的同时,发现违法行为,并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予以纠正,从而确保国家法律的有效统一实施,维护公平正义;而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则是检察机关一种特殊的法律监督行为,这是由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的,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只是一种手段,监督才是其真正的目的,因而,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执法行为的法律监督,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三)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命题,这是党的工作大局。为大局服务是由检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检察工作的召唤,检察机关要自觉地用“三个有利于”标准来衡量各项检察工作的开展。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为大局服务的基本形式和重要途径,检察机关通过发挥职能作用达到惩治滥用权力、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监督目的。
三、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一)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认真履行对刑事犯罪的批捕和公诉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治安环境。
和谐社会与社会稳定是前后相继的关系,社会稳定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础,没有一个稳定安详的治安环境,建立和谐社会将会成为一句空话,而和谐社会则是社会稳定的更高阶段。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通过近年来的“严打”整治斗争,各地的社会治安总体趋于稳定,但各种不稳定因素仍然存在,检察机关要从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高度出发,保持高度警觉,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确保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首先,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将有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和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尤其要把“两抢一盗”等侵财型犯罪等作为打击的重中之重,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力求从快处理、从重处罚,从而,有效震慑犯罪,遏制犯罪上升势头,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其次,加强调查研究和前瞻性分析,特别是加强对新类型经济犯罪特点、规律的研究,提高打击经济犯罪的能力和水平,适时组织有针对性的专项打击活动,突出阶段性、地域性整治和打击的重点,哪类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这类犯罪,哪里治安问题严重就重点整治哪里,什么方式有效就采取什么方式。如近两年,我们针对抢劫出租车司机和入室盗窃犯罪突出这一现象,在积极做好检察环节上批捕、起诉工作的同时,配合公安、法院开展集中整治和专项行动,有效遏制住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第三,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建立和完善群众广泛参与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充分发挥这一体系中检察环节应有的职能作用,通过开展刑事申诉无积案、创建安全文明单位、检校共建、送法进村居等活动,积极营造安定有序的良好治安环境。
(二)从促进反腐倡廉出发,突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勤政廉政的经济发展环境。
财富的增长要与社会分配的公平相协调,社会分配合理到什么程度,和谐社会就到什么程度,否则就会导致社会两极分化,党和政府的凝聚力、向心力就会受到严峻考验。近年来,职务犯罪率居高不下,大要案时有发生,腐败问题远未能从根本上消除,人民群众的反腐败呼声越来越高,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任重而道远。据统计,去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此类案件39562件43757人,同比上升0.6%,其中大要案占53.7%,同比上升4.5个百分点。我们要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牢固树立四种观念,深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一是树立理性执法的观念。在依法办案、理性执法过程中,牢牢把握并认真理清以下四个关系:第一,理性和感性的关系。重事实、重证据、重程序,区分罪与非罪,认定此罪与彼罪,这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也是理性执法的重要标志。第二,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没有一定的办案数量体现不了办案质量,更谈不上打击力度,没有质量作保证,办案数量再多也不能达到惩治目的,因而,要一如既往地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办案原则,使得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第三,打击与保护的关系。慎重对待每一件线索,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案,对构成犯罪的则严格依照程序办理,通过调查属不失举报的,则及时予以澄清。第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法律效果是社会效果的前提条件,社会效果是法律效果所追求的目标,注重两种效果在办案过程中的有机统一,寓社会效果于法律效果之中。
二是树立服务大局的观念。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从、服务于大局,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是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推动和谐社会进程的重要内容,为此,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与公安、法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等各方面力量协调一致,相互配合、相互支持,恪尽职守,形成合力,坚决打击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职务犯罪,为社会经济的快速增长创造条件。
三是树立打防并重的观念。打击职务犯罪是反腐败斗争一项重要手段,但并非目的,要建立有效的机制,使得其不能犯、不敢犯、不想犯,因而,预防职务犯罪与打击犯罪同样重要,要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通过强化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系统预防、重点项目的专项预防和发案单位的个案预防,推动教育、监督、制度并重的预防体系建立。
四是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要自觉做“三个代表”的忠实实践者,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意识和正确的执法观,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真正解决“怎样执法、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始终把维护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三)从维护司法公正出发,切实履行诉讼监督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公平的法治环境。
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基本内涵之一,是人类追求美好社会的永恒目标。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是司法不公的集中体现,解决这些问题,维护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检察机关正是通过履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民行监督以及职务犯罪侦查等职能,平等地保护公民、法人等社会主体的权利,平等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检察机关在建立和完善检察工作体制、加大工作力度的同时,应当从公正司法的高度,认真解决执法办案中的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努力提高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在刑事侦查、刑事审判、刑事执行以及民事、行政诉讼领域中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纠正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既防止打击不力,又注重保障人权,促进严格执法和文明执法。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强化诉讼监督的效能。坚持把查办职务犯罪与诉讼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深挖执法和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案件,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是改进监督方式。在认真总结检察工作经验,深刻把握检察工作规律,不断改进监督工作方式方法的基础上,实现“三个专变”:由注重实体监督向实体、程序监督并重转变;由消极被动监督向积极主动监督转变;由追求监督案件的数量向追求监督案件数量、质量以及效率相统一转变。从而建立健全“五项机制”,即办案质量考评机制、工作联系配合机制、案件跟踪监督机制、监督工作保障机制和业务工作指导机制,把经常性监督与专项监督结合起来。
二是增强监督实效。以办案为手段,提高执法办案能力,坚持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依法对各个办案环节进行严格管理,通过办案服务经济建设,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公正和效率为核心,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把监督违法与查办司法腐败案件结合起来,以促进司法文明,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四)从健全法治建设出发,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安定有序的民主环境。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阶段是社会剧烈转型时期,也是矛盾的凸显期,但这些矛盾基本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其特点是经济利益方面的矛盾突出、聚集性较强、矛盾的爆发与腐败问题关联度高。正确处理这一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是改革发展关键时期的重大任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关系当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对此,检察机关要经常分析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注意了解人民生活现状和思想动向,特别是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程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通过合法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处置这方面事件的各项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指挥协调管理机制。做好维稳工作,单靠一个部门的力量远远不够的,应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采取综合治理的方法,理顺关系、形成合力。检察机关在内部要建立一套领导亲自抓、职能部门具体抓、其他部门配合抓的有效工作机制,横向间要加强与信访及党政各部门间的沟通联系,摸索一套行之有效的组织协调系统,纵向上要建立上下联动、职责分明的统筹指挥机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是建立信息采集分析机制。及时、有效地对各类社会信息进行采集、分析和判断,有利于对各类问题的处置掌握主动。通过规范控申工作制度,认真办理群众来访,集中了解掌握可能发生在检察环节上的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掌握第一手资料,定期对所形成的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研究解决方法和途径,并及时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加强沟通,了解治安动态,交流信息情况和工作经验,充分发挥信息采集分析机制的作用。
三是建立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实行首办、首问责任制,谁主办谁负责,明确工作责任;落实检察长接待日制度,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正常化;规范来访和署名举报反馈承诺制,认真答复群众的正当诉求,降低重复上访率;实行督办跟踪制,一方面,针对受理的来信来访和申诉案件的各项信息,制定事前应急预案,另一方面要做好事后的跟踪督促,把群众的诉求真正落到实处。
四是开展专项集中治理。根据一个阶段所获信息进行综合评判,适时地、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集中解决损害公正执法、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以及涉法上访问题,积极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
(五)从维护人权出发,积极践行以人为本思想,为构建和谐社会培育宽松的人文环境。
社会是以人为个体组成的集合体,为人的自由和权利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对人权予以充分保障,因而,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不仅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提高人们的自身素质,而且还要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检察机关必须牢固树立现代法治精神,确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执法观念,坚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贯彻到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侵犯人权的犯罪案件。正确把握国家的刑事政策,既坚决依法打击犯罪,又切实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坚持依法办案,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坚决防止和纠正体罚虐待、违法适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等问题,切实做到追究有罪、保护无罪、严格执法、文明办案。
一是树立现代执法理念。重点是要树立以公正与效率为核心的公开平等、高效透明的现代司法理念,体现在办案中就是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人权保障优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程序公正优先;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并重,法律真实优先;效率与公正并重,公正优先的原则。
二是树立无罪推定的执法办案观,避免先入为主和有罪推定。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所要求的一种司法观念。无罪推定不仅体现在审判阶段,它贯穿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人员在侦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等诉讼阶段,都应当坚持无罪推定原则,以保证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并查明案件事实。
(六)从强化队伍建设出发,着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打造精锐建设力量。
检察队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要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作出贡献,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所作为,就必须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能力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锤炼,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激励机制和有效工作平台,才能逐步得到升华。
一是建立健全培训机制。创新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改善和优化队伍的素质结构,坚持文化育人,实施素质兴检,树立“学习是未来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终身教育、终身学习”、“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以及“创造性学习”等一系列新型理念,自觉崇尚良好的学习风气,把学习当作是对自己未来的投资,全面提高干警的整体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
二是建立检察管理工作激励机制,确保检察队伍素质的全面提升。包括工资与奖金激励、荣誉激励、工作职位激励、目标导向激励、情感激励等,通过这些激励机制,有效提高检察干警的精神状态、工作状态,促进检察团体合力的形成,从而营造一种和谐团结的工作氛围。
三是建立检察工作参与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机制,进一步拓宽队伍建设的活动平台。如与基层组织共建协作机制、组织青年服务志愿者走村进户、党员干警与贫困群众结成帮扶对子等,检察机关参与基层组织建设,既是为夯实党的执政基础、促进基层和谐稳定发挥应有作用,同时也为检察机关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开辟了新的途径。
四、强化法律监督的几点思考
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要求出发,当前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看,我们都必须坚持和加强现行的法律监督制度,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水平,强化法律监督能力。但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作为独立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自身监督机制的完善还存在很多不足,诸如监督效力不强,效果不佳等问题,要改变这一状况,就要从制度上加以改革和完善,从而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最佳效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1、加强监督立法,建立法律监督工作的保障机制。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规定过于抽象、笼统,操作性不强,实践中有关执法机关对检察监督不予理睬和拒不执行的,检察机关没有有效手段,变通的监督方法是请党委、人大和上级检察进行协调、监督,这既分散了各级领导的精力,又影响了监督的效果,即便是得到了纠正,也不是法律监督作用本身所应有的效果。造成检察机关监督乏力的主要原因就是缺乏一部强有力的监督法律作后盾,建议立法机关对法律监督方面的立法进行研究,制定出台法律监督法,用法律的形式严格规定监督者、被监督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监督的对象、内容、程序和违反法律的责任。
2、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实际效力。在新的监督立法尚未出台前,检察机关应面对现实,立足本职,在积极探索监督新途径的过程中,认真开展履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各项权力,将监督的重点放在现行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上,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监督和诉讼监督,坚持有效监督和有限监督相结合;将查处职务犯罪寓于法律监督的各个环节,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一方面启动了对公务人员违法犯罪的法律追究程序,另一方面增强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威的后继手段;把同级监督和上级监督、专门监督和其它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多种监督效能。检察机关是上下级领导关系,为上级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如职务犯罪侦查由地市一级统一管理、行使,就是一种很好的尝试。此外,检察机关的专门监督还应与党的纪律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增强监督的透明度,多方位、多角度开展监督活动,同时这也是监督者自身接受监督的最佳途径,从而共同完成监督任务。
3、强化队伍建设,完善内部制约机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理论上讲其自身的素质应比被监督者高,这就为我们如何带好这支队伍提出了十分严峻的课题,为此要切实把好检察机关的进人关和用人关,对现任人员进行强化培训,转变执法观念,提高监督技能,端正思想认识,加强自身廉政建设,实行从优待检,努力铸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廉洁奉公、执法如山的检察官队伍;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深入开展自身反腐败,要以当前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以及各类专题教育活动等为载体,切实解决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查处自身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明确内部分工负责制,发挥相互间的监督制约作用;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切实摆正位置,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多渠道、多方面拓宽检务公开的内容,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党委、人大、民主党派、社会舆论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以保证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自身的廉洁性,确保法律监督权的正确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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