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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步伐日益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在建立,但与发展和稳定不和谐的犯罪现象也日趋严重,特别是侵犯财产类犯罪日益增多。侵犯财产类犯罪不仅发案率高,而且社会危害严重,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犯罪之一。刑法第五章规定了这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处罚原则,其中抢劫罪、盗窃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诈骗罪和抢夺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由此可见,我国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和决心是大的。从司法实践看,盗窃、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的发案率居高不下,是侵犯财产类犯罪中的多发性犯罪。为什么在严刑峻法下此类犯罪还屡禁不止?如何减少、预防这类犯罪的发生?本文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以肥西县检察院2000年以来办理的刑事案件为依据,对侵财性多发犯罪的现状、犯罪的特点、原因、对策及法律适用等问题作一粗浅的分析、探讨,以期发现这类犯罪的规律,挖掘犯罪的根源,以便更好地预防和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财产安全,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侵财性多发犯罪的现状
据统计,2000年以来,发生在肥西县境内各类刑事犯罪的总数为961件1379人,其中侵犯财产类犯罪308件540人,案件数约占刑事案件总数的32%,而且有逐年递增的趋势。其中盗窃罪最高,约占刑事案件总数的38%,其次是抢劫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也占有一定的比例,破坏生产经营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聚众哄抢罪基本上没有发生。盗窃、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是侵财性犯罪中的多发性犯罪,这些犯罪约占整个侵犯财产类犯罪的95%以上。充分了解、深刻剖析这些犯罪的特点、原因,对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犯罪不无裨益。
二、侵财性多发犯罪的特点
1、犯罪的暴力倾向严重
在侵犯财产类犯罪中,暴力倾向最明显的是抢劫犯罪,抢劫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还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侵财性犯罪中是处罚最严厉的犯罪,历来是“严打”的重中之中。近年来,抢劫犯罪的暴力性日趋严重,出现了拿刀、持枪抢劫的现象,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如2000年3月发生在肥西县官亭邮政支局储畜所的抢劫、故意杀人案,三名歹徒为抢劫储畜所内的三万元现金,残忍地将两名值班人员杀害,为了不留活口,连送他们的出租车司机也不放过,一晚残酷地杀害了三条人命,所幸的是恶有恶报,三名案犯中,除一人在逃外,其中的两名案犯均已被判处死刑。又如姚某等九人,为抢劫游戏室内的“老虎机”(赌博机的一种),租用车辆,持刀入室,结伙作案38起,抢劫老虎机42台,抢得现金及老虎机价值15000元。严重的暴力,使被害人不仅受到了严重的财产损失,而县人身受到了很大的损害,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而被犯罪分子伤害的是抢劫罪中的常见现象。
2、犯罪手段狡诈
为了骗取钱财,犯罪分子可谓机关算尽,他们使用各种骗术,诱人上当,真可谓防不慎防。湖北省仙桃市的无业人员林某等四人既扮演卖家又扮演买家,用“塑料网纱”充当“防化布”,骗取铁四局新运处某公司10万元。四个农村妇女,为了骗取钱财,装神弄鬼,分别装成神医和求医者,声称能消灾避害,使迷信者上当受骗,拿出家里的所有积畜53000元以及金银首饰。总结骗子的骗术,有几个共同的特点:一是参与犯罪的人数均在三人以上,他们分工负责,经过周密谋划,精心设置取局,令人很难识破。二是这类犯罪带有很大的地域特色。据了解,湖北仙桃一带这类犯罪被视为是在做一种生意。三是由于犯罪分子非常诡秘,案件难以侦破,被害人往往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
3、犯罪呈团伙化,社会危害性大
侵财性犯罪的另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多人结伙作案,形成一个有组织的犯罪团伙。他们人多势众,分工明确,结构紧密,社会危害性极大。如陈某等人盗窃团伙,成员就达十人之多,他们盗、运、销一条龙,在肥西、庐江一带的农村疯狂作案,盗窃50余起,涉案金额13万元。他们无所不偷,农副产品、家禽家畜、农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老百姓怨声载道,严重破坏了农村的社会治安秩序,影响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该团伙被打掉后,当地农民拍手称快。又如马氏三兄弟,因别人在此承包的鱼溏附近捕鱼,怀疑所捕的是自己鱼溏里的鱼,凭着人多势众,先后四次将捕鱼者逮到,以要求赔偿损失为由,敲诈他人5000多元,被害人迫于淫威,只好屈从。据统计,2000年以来,盗窃案中,三人以上团伙犯罪的占40%,抢劫案中占52%,诈骗案中占95%,敲诈勒索案中占80%。
4、未成年人犯罪不容忽视
未成年人犯罪已是一种严重的社会现象,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在侵财性犯罪中,未成年人犯罪令人担忧。据统计,2000年以来侵财性犯罪中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约占侵财性犯罪总人数的12%,年龄最小的抢劫犯刚满14周岁。在未成年人犯罪中,一是在校中学生犯罪应引起重视。这些学生学习成绩较差,老师和学校对其也不够关爱,进取心受到挫伤。他们破罐子破摔,好冲动、易发泄,往往以大欺小,以强凌弱,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表面上是“诈钱”,实则属抢劫犯罪。二是无业人员或辍学的学生容易犯罪。他们学业未成,就业无望,整日无所事事,游手好闲,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三是“留守孩子”中容易出问题。这些孩子的父母外出经商、务工,孩子留给祖父母、外祖父母或亲戚邻居照看,由于缺少监督管理和必要的家庭教育,他们又缺少自我约束,出问题的机率较大。如胡某,年仅16岁,父母常年在外打工,由爷爷照看。由于爷爷管教不力,他经常外宿不归,经常出入网吧、游戏室,最终走上了盗窃、抢劫的犯罪道路。
5、涉农犯罪现象严重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直是党中央、国务院非常关注的问题,保护农民利益不受侵犯,还农村一个安宁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是基层司法机关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侵财性犯罪在农村的发案率较高,被盗、被抢、被骗的大都是农民。特别是午收、秋收季节,农产品、家禽家畜、农民的生产、生活用品往往是犯罪分子侵犯的对象。农民的供电、供水设施也是犯罪分子侵犯的目标。由于农民平时的积畜少,被侵害后的危害性就更大。如王某去年冬天1000多公斤油菜仔和1000多公斤稻谷被盗,连家里养的10几只鸡和几只鹅也被虏走,一家几口是在政府救助和乡邻的帮助下才度过年关。此外,农民犯罪现象也是一个应该引起重视的问题,侵财性犯罪中65%的犯罪分子都是农民。
6、犯罪人的受教育程度低
从侵财性犯罪者的文化程度看,最高学历为高中,仅占犯罪者总数的5%,初中学历的占30%,小学文化的占45%,文盲的占20%。他们受教育程度低,缺少一技这长,没有更多的就业本领,容易蒙发不劳而获、坐享其成的念头。这些人犯罪改造起来也相当困难,出狱后容易重新犯罪。从2000年以来受理的侵财性案件看,重新犯罪的达8人。他们大多是50岁以上的文盲,单身汉居多,生存能力差,好逸恶劳。从犯罪的性质来看,盗窃重新犯罪的比例大。
三、侵财性多发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1、人生观、价值观的偏向
从犯罪者的主观方面分析,侵财性犯罪分子都存在非常强烈的非法占有欲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好逸恶劳思想占领了他们的世界观,他们不是通过自己的诚实合法劳动生存和致富,而是妄想通过不劳而获、铤而走险的犯罪方法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究其根源,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出现了问题,人生航标发生了偏离,剥削阶级思想占了上风。社会财富分配存在一定的问题,也容易使他们的思想产生扭曲。他们法律意识淡漠,学法守法意识差,容易走上犯罪道路。解决办法,一是提高全民的文化素质和道德修养;二是加强法制教育,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要多渠道多形式地宣传法制;三是减少贫富差距,消除两极分化,逐步达到共同富裕。
2、受网络、娱乐场所的不良影响
信息时代、网络世界确实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给人民的生活带来很多便利。但其中的一些不健康的东西和颓废文化也给一些意志薄弱者带来不良的影响,是他们走上犯罪的一个诱发因素。他们免疫力不强,抵制不了消极腐败东西的诱惑,以致步入犯罪道路。其中网络游戏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李某等五名少年犯,就是在网吧和游戏室里对一种叫老虎机的产生了兴趣,并用老虎机进行赌博。长期的赌博花光了他们身上的零花钱,有的已经筑起了债台,为了还债,五人决定铤而走险,抢劫老虎机,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督和管理;网吧、游戏室等场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开放;公安机关要加大禁赌力度,扫除黄、赌、毒给社会带来的毒害。
3、青少年法律意识差,交友不慎,容易步入歧途
青少年正处在世界观的形成时期,他们懵懵懂懂,易冲动,好感情用事,加上对法律理解片面、认识的偏差,以至触犯了法律自己还不以为然。刘某等三名中学生抢劫案就是一例。刘某等三人是农村中学的学生,三人因缺钱花盯上了一孤寡老汉养的耕牛,本想是去偷,但为了防止老汉的反抗,他们准备了刀、绳子和透明胶布,采取捆绑、封嘴等方式,在老汉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将牛拉走,从而构成了入户抢劫犯罪,当得知自己的罪行非常严重时,三人傻了眼,后悔没有好好学习法律。另外,未成年人明辨是非的能力差,很容易受到感染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刚满16周岁的方某经不住他人烟酒的诱惑,在别人的梭使下实施了抢劫、抢夺、盗窃犯罪。这些无知的孩子走向犯罪很简单,一顿饭、一包烟、一餐酒甚至一句话就能让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看来普法教育要从青少年抓起,要落到实处,注重实效,不能留于形势走过场。学校要重视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不能仅以升学率作为办学成败的唯一标准,学校、家庭、社会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
4、治安防范措施不到位,给犯罪分子可趁这机
盗窃、抢劫等侵财性犯罪手段并不高明,而犯罪能屡屡得逞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公民的自我防范意识不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客观上给犯罪分子有可趁之机。农民芮某,农闲时做花生米生意,家里有二排房子,收购的60袋(约6000余斤)花生米放在前排房子里,无人看管,一家人睡在后排的楼房里,今年1月3日早晨,前屋被盗窃犯洗劫一空,损失近一万五千元。而某单位在发现楼院里有小偷光顾后,组织住户进行夜间巡逻守候,在去年国庆期间现场抓获了五名小偷,近一年来,该楼院没有发现过一起失窃案件。由此可见,“看好自家门”对预防犯罪的发生有很大好处。农村的秋冬季节要特别注意防盗,基层派出所要加大巡逻力度,农村基层组织也应该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堵塞漏洞,减少因犯罪带来的危害。此外,有的农民被盗后因损失不大而没有报案,或没有及时报案,这就给公安机关及时破案带来了难度,也是盗贼胆大妄为、履盗履成的一个因素。
5、被害人的迷信、贪利思想使犯罪分子能轻易得手
侵财性犯罪能够轻易得手的又一个很更要的原因就是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在诈骗案件中,由于被害人存在贪图小利、相信迷信、麻痹大意思想,致使犯罪能够轻易得逞,此类罪犯也正是充分利用了被害人的这种心理,巧妙设置各种骗局,致使被害人上当受骗。胡某等人使用易拉罐中大奖的方法,骗取了同车上的数人,并连续在多辆客车上诈骗几十起,犯罪数额近十万元。其实并不是骗子的骗术有多么高明,而是被害者疏忽大意,容易上当,如果被骗者当时稍加分析,擦亮眼睛,就很容易识破骗局。
四、侵财性多发犯罪的法律适用
1、盗窃罪的法律适用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3)能够被移动。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4)他人的财物。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5)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根据《解释》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1)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2)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只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发现的,也应是本罪的秘密窃取。(3)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如果在取财过程中,事实上已为被害人发觉,但被害人由于种种原因未加阻止,行为人对此也不知道被发觉,把财物取走的,仍为秘密窃取。
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的,才能认定为犯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包括:(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人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
2、抢劫罪的法律适用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属复杂客体。抢劫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和他人的人身。但是,对于抢劫犯来说,他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暴力必须在取得他人财物的当场实施。虽然使用了暴力但未当场获取财物或者是在劫取财物之后又出于其他动机伤害被害人的,则都不属于抢劫中的暴力,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论处。抢劫罪的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是行为人有意识地给被害人施加精神压力,进行精神强制,意在使其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而为其劫取财物创造条件。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抢劫罪的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抢劫罪的侵犯对象,是属于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及他人人身。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本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诈骗罪的法律适用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二)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4、敲诈勒索罪的法律适用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量。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肋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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