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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探索建立自来水成本约束机制新路子
发布日期:2006-3-9 作者:肥东县物价局 钟华锋

 

    自来水价格,又称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现行价格管理权限,由市、县人民政府管辖,供水企业提出调价申请;物价部门进行初审;中介机构进行成本预审和调价可行性方案论证;由物价部门主持召开价格听证会;经本级政府研究批准后实施。十几年来,我县自来水价格调整多次,每次调价,经过大量的准备工作,认真调查研究,详细测算方案,妥善协调有关方面价格矛盾,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此间,虽遇到一些不同看法,但总的说来,只要精心安排,严密组织,调价方案出台较为顺利。作为基层物价部门一名从事价格管理具体工作者,在调整自来水价格过程中,特别对自来水成本费用审核至关重要,必须慎之又慎,通过反反复复方案斟酌工作,不断总结出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切实可行的做法,现不留余地介绍给大家,欲起抛砖引玉之作用。

    自来水企业是重要的城镇公用基础产业,又是典型的自然垄断企业,从条条管理来看,没有象供电、邮电等行业那样垂直管理力度大;从块块来看,其建设主管部门象管教“独生子女”一样,监督管理难以到位。从供水企业自身来看,以国有企业自居,以垄断行业为大,缺乏有效的竞争机制,自我约束能力弱化,从而导致供水企业生产成本居高不下,主营业务经济效益低下,长期存在单纯依赖提价手段过日子的尴尬局面。由此可见,政府物价、财政、建设等部门和行业协会,必须从大局出发,以群众利益为重,通力合作,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加强自来水成本管理,建立健全外部成本管理制度,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自来水行业原材料、产品虽然单一,但也受到多种因素制约,生产能力各不相同,经营方式千差万别,我县两家县级水厂生产能力共为6万m³/日,仅占合肥市供水量的十四分之一,实际售水量只有2万m³/日。在取水环节上,客观上存在各种各样情形,有取用地下水,有取用地表水;地表水分水库与河流,有的通过明渠自流的,有的依靠管道输水的;取水距离近的只有一、二百米,远的长达一、二十公里。我县源水取于17公里外的众兴水库,这些因素的存在,都会引起成本相应变化,如何认定供水企业的合理成本,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合法原则;以《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为准绳;以《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为依据,对成本、费用各项构成逐一进行分析、审核,使之更加真实、可靠,为调整水价提供有力依据。

    一、原水费用审核。原水费用(源水费用)也称原材料费,包括水资源费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两项。水资源费属于行政性收费,管理权限在省一级,计算成本以省具体规定为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要任意降低或减免。供水企业实际支付水务部门水资源费可能低于规定标准;但是,为了体现价格政策的严肃性,避免物价部门陷入供用水双方价格纠纷中,还是按规定标准测算为宜。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称为水利工程水费,属事业性收费,从2004年1月1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颁布之日起转性为商品价格管理模式,由所在地物价部门具体测算而定。如果水务部门未申报新标准,可暂按省原规定标准执行。至于水资源费放在水价内、还是水价外,要与税务部门协调好来确定。

    二、辅助材料费审核。辅助材料主要有:沉淀用的碱铝,消毒用的氯气,其价格形式属于市场调节价,本应按前期发生的加权平均价计算,但鉴于近两年化工材料价格一直呈上扬趋势,其数额占制造成本比例不大,可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由于源水水质不同,且季节性变化大,单位产品消耗量按实际平均消耗量,参照行业消耗定额确定。

    三、动力费用审核。动力指取水、制水、输水环节的动力用电。电价虽属政府定价管理形式,但同一供水企业可能有大工业用电、城镇非普工业用电、农村非普工业用电等多种电价种类,应计算加权平均电价,包括电度电价、基本电价、各项加价、力率调整电费等。单位产品用电量指用电总量占产水总量之比,厂部办公场所的非居民照明用电、厂营业所的商业用电,各种线变损耗应随之分摊。值得注意的是,同使用一台变压器的职工生活用电、下属独立核算单位用电、对外出租出售房屋用电从中剔除。鉴于县级供水企业客观上存在跨区域供水、加压用电等费用,有人提出应由该区域内的用户承担,实际操作会形成一厂多价现象,故不宜采纳。

    四、人员工资及社保基金审核。工资总额由职工人数与工资标准组成。其中职工人数核定,每次调价是个热点、难点问题,上至县长、下至群众,都密切关注。作为供水企业几乎有个通病,人员极度膨胀,按实际人数计入势必加大成本,很容易陷入“增加人员—提高水价—增加人员”的怪圈。如何核定计价职工人数,对物价部门是棘手问题,如果片面坚持按行业定员定编执行,显然差距过大,现实很难执行。测算水价时,先对供水企业各道工序匡算实际需要人员,剔除临时工、借调人员,适度压缩计入价格内的职工人数。我县水厂原有职工183人,计价只按123人计算。工资标准按劳动人事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计算,企业自行决定发放的补助、福利、奖金不予计算,加班补助费按实际发生计算,按月按人头平均发放不予承认。我县水厂人均工资福利1335元/月,实际按937元/月计入成本。另外,校表对外收费收入冲减工资总额。尤为值得注意的,超过以上职工人数和工资标准的,由供水企业自行消化,有意识地增加其降低成本的压力。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及福利费不论供水企业是否提取或提取标准高低以及提取基数大小均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测算,其中职工个人承担部分严禁计入成本或费用。

    五、折旧费及大修理费用的审核。固定资产原值以帐面反映数额为基础,其中由供水企业代建代使用管理的项目,不应计算在内,如我县阚集部队专用供水设施。有的工程即使形成固定资产,但要分清资金来源性质,我县的17公里水源联络管工程投资额中的1000万元由国家无偿国债提供,这一部分不应计提折旧。对在建工程,确已完工投入使用,未及时审计决算的项目,为了体现调价的连续性,兼顾预算额与实际支出的数额,可调入固定资产原值之中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为平均年限法,折旧年限按财政部门规定的自来水行业折旧年限(15—25年)的中等年限(20年)计算;由于自来水设施残值利用率低,残值率按等于或低于3%计算,因此,折旧率应为4.85%左右。

    大修理费,按新企业财务制度,应在制造费用中据实列支。但一定时期内发生数额较大时,会大大增加当期成本,可按原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以固定资产原值的1.5%比例或小于此比例提取分摊。

    六、水量及损耗审核。自来水数量要区分取水量、产水量、售水量三项指标,均以水表计量为准,计算各项单位成本、费用,应统一以产水量为尺度。损耗取决于主客观多种因素,部颁标准如不能反映本地实际情况的,合理损耗兼顾行业实际消耗等因素确定,我县水厂实际损耗达40%以上,计算成本时只按20%。总之,确定损耗率的大小,既能反映供水企业设备运行状况,又能体现促使供水企业堵塞“跑、冒、滴、漏”等不必要的浪费现象,重点压低管理损耗。

    七、期间费用审核。期间费用有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等项目,以近两至三年实际发生额为基础,剔除不合理不正常因素,调整帐面未全面反映和未及时反映数额。其中:管理费用中的招待费普遍过大,应按营业收入的5‰比例调减;财务费用中的职工集资利息如高于银行规定利息率,按国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调减。

    自来水价格中的利润、税金和水价构成形式、水价类别以及差比价关系如何安排,均需要深入研究,慎重对待,这里不再赘述。

    通过以上对成本费用分析审核,可以清楚地看到,企业财务成本与计价成本是两个不同概念,既相互联系,又不能相互代替。只有思路清晰、方法恰当,业务熟悉,才能得到审核自来水成本的目的,为促进供水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大力降低成本,努力减少费用,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益,为扩大再生产、提供优质服务,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00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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