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草案)》 (下简称《办法》),加强了对自己任命的官员的罢免权。引咎辞职制度也被引进此次审议通过的《办法》中。《办法》规定,由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人员有以下情形应引咎辞职: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疏于监管致使班子成员或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纵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的。如本人不提出辞职的,进入免职或撤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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