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部改革创新法规———《深圳市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3月14日通过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条例》首次将改革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明确了当前改革创新的基本程序和基本原则,并为改革创新设计了合理可行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它明确“宽容改革失败”原则,规定:“改革创新工作发生失误,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1.改革创新方案制定程序符合有关规定;2.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3.没有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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