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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价格虚高是关系到老百姓看不起病的原因之一,倍受社会关注,一直没有得到彻底根治。为此,合肥市物价局专门组织人员,对药品价格问题进行专题调研,重点对全市3家生产企业、4家流通企业、5家医疗机构的有关药品价格情况进行了详细调研分析,并选择政府定价10个品种药品,从生产、流通到医疗机构的价格及流程情况进行了对比,找出药品价格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药品价格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
一、合肥市药品生产、流通、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
1、药品生产企业
全市有药品生产企业39家,年产值约17.5亿元,共生产药品约有600个规格品种,其中属政府定价的约有60个规格品种,占10%左右,所生产的普通药品占98%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药品不到2%。由于合肥市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普通药品占的比例大,在药品销售市场激烈竞争中无优势,其实际利润率为1—2%。
2、药品流通领域
全市有药品批发企业43家,年销售额约53亿元,利润率大约为一个百分点。例如:天星医药公司2004年销售额11亿元,毛利率为0.814%,纯利率为0.568%。药品批发企业普遍反映,由于市场竞争异常激烈,既要把流通领域的利润让些给用药单位,又要承受用药单位拖欠货款承担银行利息,资金周转困难,财务费用上升,现在的药品销售处于微利阶段。
全市零售企业有11家连锁店,586家药店,年销售额约3亿元,毛利率约17%,纯利率2%左右。
3、医疗机构
全市9家市属医院,2004年业务收入79032万元,药品收入36656万元,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为46.38%,药品利润率26.5%;2005年上半年,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为46.10%,药品利润率20.8%,下降的原因是主管部门采取对部分药品实行招标采购制度。
在这次调研中选择10种政府定价药品,把药店进价、销价和医疗机构进价、销价进行比较。药店的进价、销价低于医疗机构的进价、销价,进价、销价差率差别较大,具体情况见附表。
二、现行药品价格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针对药品价格过高问题,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近几年采取了很多措施,对一度放开管理的药品价格实行部分纳入国家管理并逐步扩大品种,把国家定价的药品从2001年以前的103种扩大到目前的2090种,此间也曾先后十二次实施降低药品价格,但成效甚微,药品价格过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从药品价格管理方面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政府定价药品品种覆盖面仍比较小
由于市场调节的药品占所有药品90%以上,这些药品的价格高低,取决于生产企业的意愿,政府管不了生产企业对市场调节价药品的虚高定价。对于政府定价药品降价幅度大的,不少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又转而经营没有降价或不属于政府定价的替代药品。相对来说政府是对少数药品价格的定价,难以对全社会药品价格起到有效调控的作用。
2、现行定价方法存在的问题
一是定价依据难以测定。现行药品定价依据应是社会平均成本,但当前不同所有制企业药品生产成本构成不同,社会平均成本难以计算,致使药品定价缺乏科学依据,随意性很大。二是无法掌握企业的真实成本。政府定价部门对生产企业虚列成本、多计费用缺乏有效的审查和监管手段,处于成本价格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地位,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定的价格或制定的最高限价,常有高于市场成交价的情况,给部分药品留下了过大的价格空间。
3、市场调节价药品没有形成必要的市场监管机制,价格有所失控。
由于缺少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市场调节价药品其价格高低,全由企业自主决定,随意性大,靠虚高定价占领市场的情况较为普遍,且药品价格信息不通,群众无从了解,政府管不了。在当前药品销售中出现极其不正常现象:一是不同地区价格高低不一的,甚至价差悬殊,如:三磷酸腺苷辅酶胰岛素冻干粉针(浙江杭州国光生产)31mg*2ml*1支,通过网络查询,浙江省最高零售价为52元/支,江苏省最高零售价为45元/支,医药代表来我局报价为52元/支,经审核,在合肥市场最高零售价为45元/支。二是因为虚高定价给流通环节留足“财力”,用于促销和暗箱操作,导致流通环节和医疗机构销售高价药的热情,竟然把不少疗效好、价格低的药品挤出市场。
三、现行药品价格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
根据调查情况和有关资料显示,药品价格居高不下是历史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新出现问题的叠加所致,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1、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够完善
目前尚没有实行医和药分开管理,而通过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约占80%以上份额,医疗机构一定程度上垄断着药品分销的终端市场,形成和存在“以药补医”、“以药养医”的问题,加之政府财政不足,对医疗机构财力支持有限,药品销售收入已成为医疗机构生存和发展的主要经济来源之一。根据我们调查,2004年在合肥市市属9家医院的总收入中,药费收入平均占46%,医疗服务收入平均占44.6%,财政补助收入平均占9.4%,药品利润率平均为26.5%,高于零售药店平均利润率9.5个百分点。
2、药品流通领域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打破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三级批发加零售的销售体制后,目前还没有确立清晰的药品现代流通体制改革目标模式。这就是把药品作为一般商品全面放开经营,过于重视药品的商品性,而对它作为治病救命药品的特殊性有所忽视,使药品市场秩序混乱。
一是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出厂价与零售价之间空间大,给隐性交易者提供暗箱操作的条件。没有经营资质隐性交易者有医药代表,医院药房,有处方权的医生,一些医院院长,药房主任,采购员,个体药商等参与药品流通环节暗箱操作,隐性交易,分割部分药品利润,国家税收也大量流失,这些负担最终通过药品价格转嫁到患者身上。
二是药品销售费用(特别是市场调节价药品)大幅增长。主要是数额巨大的药品广告宣传费用,多种多样的回扣现象。药品作为特殊商品,病人并没有更多的选择权利,只能由医生说了算。促销商正是看准了这一点,大行回扣风,剌激临床医生用新药、贵药。同时有些医疗单位注重经济效益,对医生开大处方、用高价药、索要回扣等暗箱操作现象控制不力,上述费用无疑会转到药品价格上,致使药品价格步步攀升。
三是流通环节的等原因,导致医院药价普遍高于零售药店。医疗机构进销药品流程是:生产企业(药品销售公司)—医药批发企业—医院—消费者;零售药店进销药品流程是:生产企业(药品销售公司)—零售药店—消费者。在这次调研中,我们选择10种同规格品种、同一厂家生产的政府定价药品,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药品进价和销价分别进行了比较,平均进价差率为94.62%,平均销价差率为91.03%(具体情况见附表)。通过比较可以看出:零售药店进货环节少,进货价格也相对低,零售药店比医院进价最低达187.67%;零售药店的药品销价是进价加成,低于最高零售价销售达100%,医疗机构的药品销价执行的是最高零售价,虽然并未违反国家药品价格政策,但实际价格往往高于零售药店,因此消费者反映医疗机构药品价格高、意见多是可以理解的。
3、外商制药企业生产的药品引领药价上涨
八十年代中期以前的国产普药,一般不存在价格虚高问题。中外合资药厂从八十年代中期以后开始发展,96年以前合资药厂的定价方式,主要由企业参照进口药品自行定价。国外药价本来就高,加上进口关税,进口药价比国产药要贵得多,其中进口专利新药在保护期内价格更是高的惊人。甚至一些在国外过了专利保护期的药也作为“新药”定价,功效基本相同的药品,合资企业生产的药往往比国产药高出许多。这样一来,进口药、合资药的高定价、高利润,也引发了国产新药的“跟风”,许多国产药也纷纷改变剂型、名称、规格、包装,改头换面为“新药”,与进口药、合资药一起抬高药品价格的总水平。
4、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也是推动药价上涨的原因之一
从我市情况看,就有39家药品生产企业,总共年产值只有江苏扬子年产值的九分之一,而且产品多为普药,占98%以上,生产规模小,药品生产结构雷同,生产能力严重过剩,引发了的市场竞争相对激烈。固定资产过度膨胀,产能过剩分摊到药品价格构成中的比重越来越大,推动价格上扬。
四、治理药品价格虚高的措施
根据地市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范围规定,从根本上解决药品价格虚高,采取以下措施。
1、把好地产药品价格成本审核关
依据企业财务通则审核企业的生产成本,对多品种生产企业单项品种报价,重点是审核成本中的“期间费用”分摊是否合理;对照《药品最高销售费用率和最高销售利润率表》规定,审核企业报价是否超过限定的最高销售费用率和最高销售利润率;对照《药品最高流通差别差价率表》规定,审核企业报价是否超过限定的差别差价率;审核与国内同类药品的价格比价是否合理。例如在审核合肥永生药业生产的尿多酸肽注射液成本时,企业把7130万元的研发费和开办费按10年分摊计入成本,不符合《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2号)文件规定,不允许进入成本。
2、合理制定医疗单位制剂价格
按《关于加强合肥地区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管理的通知》(合价商[2004]123号)文件规定,依据财务通则审核医疗单位的生产成本,重点审核分摊是否合理,利润率按5%审批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省属医疗单位由我局初审,报省物价局审批。
3、合理制定中药饮片价格
按《关于加强合肥地区中药饮片价格管理的通知》(合价商[2004]203号)文件规定,对企业的药材进价审核,并要求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制定和调整中药饮片的含税出厂价和最高零售价。
4、加强医药价格网建设,进一步完善外埠市场调节价药品首次在我市销售的价格管理。
加强医药价格网建设,积极搜集,掌握药品价格信息,进一步完善外埠市场调节价药品首次在我市销售的价格管理。对首次进入我市市场售销的药品价格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核,要求提供有效的价格文件,并在其他省、市药价网上查询价格,比照价位是否合理,将审核结果在合肥医药价格网上发布,免费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提供药品价格信息。
5、在医疗机构实行药品价格公示制度
落实药品价格公示是贯彻《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医疗系统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皖价检[2003]25号)文件精神,对药品价格实行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医疗机构内部自我监督措施,提高药品价格透明度,保障患者知情权,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6、在零售药店实行药品明码标价制度
标价签严格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药品价格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价商[2001]237号)文件规定的样式和内容填写,增强药品价格的透明度,供患者自由选择。
7、完善药品价格监测制度,密切关注药品市场价格行情变化
对被列入监测的品种及时上报,关注药品价格动态,对最高零售价和实际成交价差别大的随时上报,为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药品价格提供准确依据。
8、加大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力度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发布的药品价格政策和统一部署,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确保药品价格政策落到实处。对不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和不规范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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